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落实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
丽医保发〔2020〕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罕见病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市落实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待遇保障要求。纳入罕见病保障机制的人员范围、病种目录、药品种类、待遇水平以及管理要求统一按省级规定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医保部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提交保障对象信息。
二、及时上解保障资金。根据上年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由市大病保险基金按省定筹资标准向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完成上解工作。
三、定点诊断定点治疗。申请罕见病用药保障的参保人员应在省定定点医院进行诊断,并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完成备案后纳入保障范围。我市参保人员经诊断和备案后,可选择丽水市中心医院或丽水市人民医院为定点治疗医院,凭诊断证明在定点治疗医院配取药品接受治疗。
四、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用于治疗戈谢病、苯丙酮尿症的我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调入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相关待遇调整为罕见病保障待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当地上述两类人员的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主动走访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确保待遇平稳衔接。
五、做好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罕见病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治疗医院规范服务管理,健全罕见病治疗和防控体系。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上解、审核、拨付、监管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健全救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定点治疗医院要指定高级职称临床专家作为罕见病治疗责任医师,诊治过程中确保人证卡相符,做好信息登记并定期向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报送。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落实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27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3月25日印发,实施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卫健委、民政厅四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 号),在全省统一建立罕见病保障制度,为罕见病的治疗用药提供待遇保障。省文件已经明确了保障对象、统筹机制、准入机制、待遇水平、管理服务等要求,罕见病保障由各地从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二元的标准上解至省罕见病保障基金,待遇支付由省医保中心统一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为落实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我局起草《关于落实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主要明确五方面的要求:一是待遇保障按照省级规定执行落实;二是根据上年底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明确由市大病保险基金按省定筹资标准向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基金及时上解保障资金;三是定点诊断定点治疗,我市参保人员经省定定点医院诊断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选择丽水市中心医院或丽水市人民医院为定点治疗医院;四是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当地戈谢病、苯丙酮尿症两类人员的情况做好统计分析,主动走访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五是做好部门协同配合,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会同各职能部门做好罕见病保障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