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6〕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8号)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防范和科学处置气象灾害的能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共气象、安全气象(以下简称“公共安全气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气象及相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统筹规划建设气象及相关监测站网,建立气象、海洋渔业、环保、交通、港航、水利、农林、旅游、海事、电力等部门相关监测设施备案和监测资料共享机制。依托“智慧舟山”行动,推动气象大数据交汇融合,建立气象相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实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监测设施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旅游委、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舟山电力局)
二、提升气象预报预测预警能力
加快海洋气象监测预报精准化工程(一期)、智慧海洋公共气象服务工程等气象“十三五”重点项目实施,建设精准化、网格化的气象预报体系,为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气象支撑保障。不断提高气象预报精细化程度和准确率水平,到2018年底前,实现24小时内逐小时滚动发布各乡镇、重要海岛、主要港区与航线预报。修订出台《舟山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发布。强化相关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区发布。(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舟山广电总台、中国电信舟山分公司、中国移动舟山分公司、中国联通舟山分公司、华数舟山分公司)
三、实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统一发布
依托气象部门已有业务系统,整合资源,建立市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实现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林、卫生、安监、市场监管、旅游、地震、港航、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信息接入。成立舟山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统一、权威、及时、广泛发布。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应急广播、交通引导显示屏、报刊栏(亭)显示屏等社会公共传播设施预警信息即时插播。(牵头单位:市应急办、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委、市安监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市邮政管理局)
四、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修订完善分灾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现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间的高效衔接。教育、交通、环保、住建、旅游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间建立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出台应对极端天气的停工、停课和道路、景区关闭等响应实施细则。探索出台《舟山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在灾害应急中的职责和义务。(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应急办,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委)
五、提升全民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编制推广《舟山市公民灾害应急手册》、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发改、财政、气象等部门联合编制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清单,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融入各类科普场馆建设和素质提升工程,中小学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中小学生素质培训内容。实施气象科普“进学校、进单位、进村入户、上街进企”行动。(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科协)
六、形成气象安全多方治理合力
厘清气象安全监督职责,健全气象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开展气象服务和防雷安全监管。开展城乡规划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发布暴雨强度公式,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推进气象灾害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探索出台气象灾害保险理赔地方标准,落实重大气象灾害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村(社区)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气象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气象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安监局、人保财险舟山分公司)
七、强化公共安全气象支撑保障
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气象条例》要求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263号)精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气象事业资金投入,将气象事业所需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事业的稳定发展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将气象改革重点任务纳入各地全面深化改革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公共安全气象工作的人力资源配置力度,保障气象部门依法履职和满足区域性公共气象服务所需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委办)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