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8]65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83号)文件收悉,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税额执行实际占用耕地时的税额标准。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