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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2003.3.13                       工商企字〔2003〕第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工商办字〔2017〕20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研究,现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进行修改。第七条第一款改为:“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第十条第一款改为“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人应当交纳查询费、复制费。公、检、法、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收费。”请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