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中取得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函
内地税函[200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有效期至2018-10-29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拆迁补偿安置时被拆迁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国税函[1998]428号文)有关规定,凡按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中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土地、房屋被旗县以上级政府征用、占用后,凡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未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应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应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费的对其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房屋具有权属交换的性质,所以对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超出部分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拆迁人是否应扣除增值税发票后再付款一事,因增值税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国税局管辖,我局不负责解答。
2001-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