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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3〕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前一时期,省局对部分加油站的增值税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抽查,了解到我省部分地区对加油站的增值税征管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对加油站 的税收征管中,只是把注意力放在了对“加油枪”的管理上,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规定,要求加油站设置台帐和报送“三表”;

二、没有利 用加油站纳税人设置的台帐、报送的“三表”等征管资料,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的稽核和有效的纳税评估;

三、没有及时对加油站成品油的进、销、存情况 以及利用不通过加油机售油,不记或少记销售等问题进行稽查,致使加油站偷逃税收现象严重,增值税税负偏低。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管,落实好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堵塞税收漏洞,合理提高加油站增值税税负。经省局研究,决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自文到之日起,对加油站的增值 税征收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增值税征管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不断完善征管手段,合理提高加油站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监督辖区内所有加油站按规定建立和使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按日或交 接班次完整真实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成品油销售业务,并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帐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三、加油站除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报表外,还应同时报送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成品 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和企业财务报表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对加油站报送的有关数据资料进行认真地稽核,并对其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对加油站的有关数据资 料的稽核情况和纳税评估情况作出结论,并由负责稽核和评估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对经稽核不一致或评估异常的加油站,应即按规定程序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 查。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加油站进行巡回检查,按月对加油站的成品油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发现其成品油销售登记不真实、不完整,或有不通过税控加油装置 销售成品油、帐外经营成品油行为的,按偷税处罚。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对加油站的稽查力度。结合加油站的稽核和纳税评估结论情况,对加油站油品的购销存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的稽查。

七、税务机关 要加强对加油站加油机维修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加油站在进行加油机维修前应事先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及时调取相关数据,与加油站共同做好有关数据的 书面记录和核对工作。加油机维修完毕,税务机关还要及时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并进行铅封。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擅自拆卸或修理税控加油机、改 动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税务机关在对加油站进行税收征管的同时,要增强对加油站纳税人的 纳税服务意识,加大对有关人员税收知识辅导的力度,不断提高加油站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能力。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