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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通行管理的通告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拖拉机通行管理的通告

锡政通〔20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加强拖拉机通行监督和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拖拉机是指变型拖拉机和其他带有牵引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的拖拉机。

  二、市区的梁湖路、环湖路、宝界桥(含)和山水东路、震泽路、312国道、钱威路、钱荣路(不含)环线以内的区域禁止拖拉机通行。确需在禁行区域内活动的下列类型拖拉机,须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通行证(甲种)》方可通行:

  (一)用于环卫、绿化及道路养护作业的拖拉机;

  (二)登记地在禁止通行区域内的拖拉机;

  (三)按照省、市政府有关绿色通道规定,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

  需在市区其它区域行驶的拖拉机,须领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通行证(乙种)》方可通行。

  三、在市区道路通行的拖拉机,机主可以凭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市、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拖拉机通行证。

  四、到市农机安全检测中心和各区农机安全检测点办理登记入户或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凭当地农机部门出具的《拖拉机检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按指定时间、线路行驶。

  五、悬挂外地号牌的拖拉机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区国道、省道过境通行;确需在国道、省道以外道路通行的,应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申领《拖拉机通行证(乙种)》。

  六、违反拖拉机通行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