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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科〔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智能建造,规范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 建市〔2020〕6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20〕107号)、《关于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意见》(渝建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是指项目参建各方在同一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的实时交互和工作协同,结合工程项目电子签名签章,基于工程管理行为数字化和施工作业行为数字化实时生成相应工程数字城建档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试点项目的统筹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辖区内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依照项目管理权限通过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开展试点项目的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设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试点项目信息维护管理,审核项目管理系统的功能、性能等工作。
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全市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建立管理平台,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及项目管理系统应在管理平台进行企业注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授权、数字化档案生成和文档上传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全市范围内在建工程项目(未进入主体结构实施阶段)和拟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自愿组织申报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
第七条试点内容:
(一)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二)基于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项目管理行为的数字化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
(四)数字化档案。
第八条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一)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申请表;
(二)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方案表;
(三)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方案;
(四)项目管理系统产品说明书和测试报告;
(五)软件著作权等其他证明材料。
采用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可的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及平台上项目软件的可仅提交重庆市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申请表申报,不另行制定试点方案。
第九条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审查试点内容,市建设信息中心对项目采用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功能和性能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统一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发文列入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在试点项目试点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评估申请,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委报送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对评估达到要求的试点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章系统基本功能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系统由第三方单位提供,鼓励采用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及平台上项目软件。项目管理系统基本功能应满足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内容的需要,且能够和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并按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的统一格式实现行为数据和数字化档案同步上传至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支撑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基本保证线上线下一致,且具备对工程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实时生成数据的功能,形成的数字化工程资料应当附加有相关行为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地点位置、时间、具体的楼栋层段或分部分项检验批信息,以及人物执行时的证据,如照片、录音、视频、关联图纸、记录表格等。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系统应当对参建各方按企业类型以及工程管理岗位设置不同管理权限,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都应上传人员和证书信息。管理权限应和工程管理岗位相匹配,以便有效调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字化档案存储的能力和数据读取(转化)能力,确保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便于储存查询和参建各方交换的数据可供统计分析,实现行为数据自动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和行为数据的匹配。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系统应能够满足人员变更的要求,涉及人员变更调整的,允许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向管理平台申请修改。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系统应能够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检测数据关联,自动获取所属项目的检测数据。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前,由申报单位牵头制定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详细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数字化建设的具体方式和范围进行分析,并明确参与各方的责任和具体内容,具体落实到人到岗。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系统应通过项目准入码在管理平台进行注册认证,按企业类型开放相应权限;由建设单位在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基本信息完善和上传单体工程资料,其他参建各方及项目应用的项目管理系统通过管理平台完善信息。
第二十一条项目参建各方上传见证取样章、项目章、企业公章等相关印章到管理平台进行电子签章认证并授予指定人员对应权限,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上传专业资格证书、项目职务职责等信息到管理平台进行电子签名和执业印章认证,经认定的电子签名、签章可实现文件资料的线上审批。
第二十二条立项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财务文件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市政园林、建筑节能、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文件等由参建各方以外其他单位提供的工程准备阶段和竣工验收的城建档案归档文件,以及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和原材料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原则上应从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等渠道提取数字化资料,也可由相应责任单位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上传文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电子签章后,经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读取,上传至管理平台。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结合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形成的经管理平台归档后的数字城建档案可以作为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建设工程文件。经管理平台认证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同纸质版资料中签名、签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信息中心应动态跟踪试点项目在管理平台的数据传输情况,对数据应用不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应及时进行通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应督促落实试点项目建设各方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应用管理系统实现施工作业行为、施工管理行为的数字化,并将不按规定实施的项目信息提交市建设信息中心一并纳入通报。
第二十五条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对其平台上的项目管理系统应承担连带责任,当项目管理系统不满足试点相关要求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互联网平台和项目管理系统进行通报,且3个月内不再受理采用该互联网平台上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工程项目建造数字化的试点项目。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互联网平台以外的项目管理系统不满足试点相关要求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管理系统以及采用该系统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且3个月内不再受理采用该项目管理系统进行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的试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在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过程中伪造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单位进行通报,被通报单位不得再享受工程项目数字化建造试点相关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异常名录。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数字化建设项目的实时监管力度,加强采用数字化的手段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