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18〕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防范新精神活性物质社会危害,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治理防范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或全新设计和筛选而获得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危害性。根据结构特征和药理作用,通常将新精神活性物质分为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芬太尼类、苯乙胺类、色胺类、哌嗉类、苯环立定类、氨基茚类等。近年来,我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活动有所扩展蔓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损害了我省的国际形象,同时也对我市的禁毒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防范治理、预警监测与打击整治体系建设,实施全链条管控、全过程挤压,力争到2018年底初步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框架,到2020年底形成较为完善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机制,为“打造全国最安全城市”、服务“四个舟山”建设作出贡献。

二、强化源头管理,提升防范控制能力

(一)加强化学品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开展全市化学实验室基础排查,掌握各类实验室的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方向、管理制度、人员构成等基础情况。指导、督促各类化学实验室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化学实验监督管理,严防发生非法研制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加强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生物制剂进口及科研、使用管理,严防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生物制剂失控漏管。(责任单位:舟山海关、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化学品企业信息排查。开展全市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所涉化学品品种等基础信息排查,掌握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有关企业情况,并将化学品国际贸易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重点排查不在注册地址经营或经营情况不明的化学品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不符合营业条件的依法及时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市禁毒办、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化学品、药品生产监管。督促化学品和药品生产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严防发生非法生产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督促涉化学品和药品企业加强对出租厂房、设备、器材、仓库的日常管理,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有关场所和设备生产新精神活性物质。(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督促企业落实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规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善申报登记核查和跟踪检查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四)加强社会面排查防控。依托基层综治工作平台,加强网格化管理,对涉嫌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研发、生产、经营的可疑场所、部位进行排查,重点对荒村、废厂及偏僻地区、城郊出租房屋开展经常性排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其从事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研究和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三、整治非法流通,增强管控工作效能

(一)加强互联网信息监管。对利用互联网发布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化学物质销售信息的行为,进行常态化搜索并及时处置。督促从事化学品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者,认真落实用户实名认证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经营互联网化学品服务平台,主动开展信息巡查管理工作,对已列入国家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信息及时采取屏蔽、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公安机关;对我国尚未列入管制、但已在国际上形成危害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化学物质信息,根据禁毒管理部门的提醒积极报告相关情况。对不履行禁毒义务的互联网化学品服务平台,加大整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网络运营者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

(二)加强物流寄递、口岸监管。加强对物流寄递企业的教育引导,督促其履行禁毒义务,进一步推动物流寄递企业落实收件验视、实名寄递、过机安检三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协议客户管理。依法惩处三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和违规收寄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物流寄递企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加强旅检、货运、邮递快件等渠道的正面监管,加大对重点人员、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进出口岸物品抽检力度,及时送检可疑化学物质,严厉打击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活动。(责任单位:舟山海关、市邮政管理局)

(三)加强进出口贸易管理和资金监控。指导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策,加强禁止进出口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政策宣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舟山海关)加强国际汇款信息分析研判,强化对借用他人身份证明或银行账号进行资金转移情况监控,严厉打击涉新精神活性物质洗钱犯罪。(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中支、市公安局)

四、严密动态监测,提高预警研判水平

(一)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测预警工作,推进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发现能力。(责任单位: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强化重点场所、区域、部位的禁毒防范治理,有效掌握吸毒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群使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公共卫生监测,不断完善基层监测网络,及时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提升化学检验鉴定和分析能力。加大毒品检测实验室投入,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他疑似物的检验鉴定、来源推断等能力。加强监管部门与科研院校实验室合作和信息共享,提高人员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关)

(三)开展联合研判工作。各地、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信息,要及时报告市禁毒办。市禁毒办要及时向各地、各单位通报最新新精神活性物质监控目录,提出预警防范措施,牵头组织联合研判工作,积极发挥法律、化学、科技、经贸、互联网等领域有关专家作用。(责任单位:市禁毒委各成员单位)

五、坚持严厉打击,依法惩处违法犯罪

(一)加强案件侦办与倒查追责。深入经营、深挖彻查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实施全链条打击,重点倒查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研究、生产、经营、运输、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漏洞,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舟山海关缉私分局)

(二)加强司法会商工作。健全各级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打击毒品犯罪联席会议制度,把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列入联席会议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三)加强禁毒执法合作。在公安部、省公安厅指导下,建立与相关国家、地区联合打击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工作机制。强化情报线索交流,积极开展跨国、跨地区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司法协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舟山海关缉私分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各地要在禁毒委员会指导下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新精神活性物质相关重大事项,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对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将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工作纳入禁毒工作考评范围,定期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地区和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把治理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部署要求,及时传达到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切实提升新精神活性物质治理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举报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线索,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本意见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