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收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03.25 冀国税外发〔1995〕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冀国税发〔2010〕7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流转税制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增加税负返还和出口产品免税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省局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1.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其1994年度增加税负按有关规定在计算退还多缴纳税款时,先抵扣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对新增税负不足以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起分四年平均摊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2.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税负持平或下降的,在
1994年度动用了期初库存,其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文规定,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所含已征税款。对期初库存所含己征税款尚未抵扣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1995年起分四年平均摊入企业当期进项税额。
3.企业
1994年度生产或销售出口产品涉及期初库存所含已征税款,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的,不再作调整变动。凡在1995年及以后年度生产或销售出口产品仍涉及期初库存的,按内外销比例从每年摊入企业进项税额分离出所含已征税款,并计入企业产品成本。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多缴纳税款的退还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凡税负高于原工商统一税的,在计算退还多缴纳税款时,从
1994年至1998年的五年内跨年统算,分年按季或按月顶退,在第五年内清算、调整,即从
1994年起,凡当年税负增加的,经批准可按季或按月计算退还当年多缴纳的税款,以后三年依此类推,到
1998年应将当年和前四年税负增减情况相加综合计算,在计算退还
1998年多缴纳税款时一并清算、调整。
对五年内税负波动较大的企业,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隔年滚动清算、调整,五年后总汇算。
三、关于新流转税制实行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问题
对新流转税制实行前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其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进项税额的计算,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文第四条规定的公式计算,按月计入企业产品成本。年底再对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含进项税额进行核定,与年内各月计入产品成本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再作清算、调整。其公式如下。
全年出口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全年生产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全年出口产品销售额/全年全部产品销售额
全年生产货物耗用的进项税额=全年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之和×全年销售成本中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全年购进货物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