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20〕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条款,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
《条例》下列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的;
(二)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
(三)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的;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的;
(六)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第四条 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含)以下;
(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四)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人确认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
第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有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权利。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复核,经复核后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书面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自行选择以下途径参加社会服务:
(一)申请人通过舟山志愿家(www.zjzszyz.com)可以自行申请参加平台上任意主体组织的活动,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社会服务;
(二)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申请人社会服务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况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应按承诺书要求在30日内通过平台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岗位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并将《社会服务承诺书》回执联交回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社会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会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行为人不良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罚款。
第十二条 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享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社会激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参照实施。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0- 04- 30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依据《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结合
《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的现实情况和文明城市创建实际需要,制订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现就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4月,我市全面启动了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随着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不断深入,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上的一些不文明现象很难找到具体的执法依据,影响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成为创城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同时,
《条例》颁布实施一年的实践证明,需要有一只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使
《条例》更具操作性,得到更好的贯彻。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组织有关人员,着手开展了
《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工作,综合各部门反馈意见,结合
《条例》内容,我们认为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因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涉及的内容社会关注也比较多,现有规定尚无法明确执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经与市人大等相关部门沟通最后确定制订出台《〈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处罚实施办法》,这是《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过程中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更是配合舟山市文明城市创建的制度支持需要,在全国全省的相关制度实施上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关于社会服务的概念和条件
《实施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经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在指定的社会服务岗位上,以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处罚的社会活动。” 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应当同时符合相关条件:一是违反
《条例》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确定“拟罚款金额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含)以下”,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罚款处罚五十元以下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是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安排,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申请社会服务的违法行为人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舟山实际难以履行社会服务,或虽在舟山但工作及相关事务多,实际无法参与社会服务的,管理部门应对这些情形在接受申请时区别对待。三是申请社会服务的行为人自行确认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对于不能确认的管理部门可不予安排。
三、社会服务的实施范围
《实施办法》只针对
《条例》第四十条制定相关办法,涉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机会,如果申请社会服务并有效履行的,则需要明确实施办法就如何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进行细化和规范。《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可以申请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情形。
四、关于社会服务的申请程序
《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基本程序。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有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处罚的权利。二是违法行为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日内,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请求复核,经复核后对拟作出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书面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五、关于实施社会服务的途径
《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参加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途径,一是通过舟山志愿家网(www.zjzszyz.com),并根据平台公布的活动时间、地点自行选择参加社会服务,二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为了区别于普通的社会义工和志愿者,《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不享受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社会激励政策。”
六、关于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基本标准
《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元,可视情况分次进行,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流程。
七、关于未参加社会服务和弄虚作假参加社会服务的处理规定
实施办法在第十一条规定了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并依法将行为人不良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