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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524号 2005-12-15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农税字[2007]12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废止的浙江省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财法字[2008]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征管,各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体系

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同年限、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作为契税征管的重要依据。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时,征收机关按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征税。计税基准价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方面的数据:(1)土地基准价;(2)房屋拆迁补偿价;(3)同类地段房地产的拍卖价;(4)同类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5)历年成交记录。并根据房屋年限、坐落、环境、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来具体核定契税的计税基准价。

2、“正当理由”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征收机关认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参照同类地段市场价格或计税基准价核定征税。“正当理由”的范围可按如下掌握:(1)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如楼层朝向差、结构不合理、公摊面积大、渗漏、采光差等;(2)直系亲属之间或共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3)房屋转让中附带室内家具、电器等设施转让的,可酌情扣除。

3、建立评估处理机制

(1)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或计税基准价征税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经契税征收机关确认,可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契税征收机关负担。
(2)司法裁定或拍卖取得的二手房,以法院裁定的价格或拍卖的价格为契税计税价格来征收契税。
(3)对不在契税计税基准价范围内的二手房交易,可采用个案评估的方法,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并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各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二手房交易契税基准价体系,并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报省财政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