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内税一字[1994]79号 1994-02-06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主营营业税项目,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凡兼营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上述纳税人中兼营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凡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收资料,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每月均有发生等),并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各地区应依上述规定,对主营营业税项目,兼营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重新进行认定,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区局。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各地区有关请示,不另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