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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8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更新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区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未分设地区国税机关实施的地方税审批事项。

二、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在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三、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健全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