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审理标准的公告【全文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权限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规定,本文自2016年12月2日起全文失效。
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本级(以下简称区局)实行同级审理,即区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只审理区局稽查局查办的符合区局重案审理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盟市局的重大税务案件不再上报区局审理。
二、区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为查补税款1000万元(不含滞纳金、罚款)以上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盟市局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报区局备案。
四、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运行情况,不定期适时调整优化。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国税发〔2012〕1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标准的通知》(内国税稽函〔2007〕3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