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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丽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建发〔2016〕2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建发〔2023〕3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保障性安居房工程是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房工程的监管,提高保障性安居房工程整体质量,现就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建设发展的实际,进一步完善全市住房保障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和标准,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制度,加快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监管机制,实现“提升保障性安居房工程质量水平、让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创优夺杯,努力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人民满意。

(三)基本原则。

1、明确职责,抓重点。以深入推进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为重心,以履职到位、履责到位为工作重点,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中心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监管,重成效。完善监管体系建设、机制建设,切实加强日常监管,长效监管,监管从严、从细、从实,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管工作取得成效。

3、科学监管,促提升。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方法,不断提升监管能力,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优化服务,促发展。提高监管服务意识,提升监管服务水平,确保形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优质环境和良好氛围。

二、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一)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对保障性安居房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肢解发包、转包工程,严禁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住房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要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要开展建设全周期跟踪监管、统计类比,做到事前有规划、过程有监督、事后有总结,优化项目建设效率。

2、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真实可靠。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确保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3、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质量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提升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4、监理单位要对工程监理工作质量负责。要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严格按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切实发挥监理质量控制、协调作用。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质量监管机制

1、加强施工质量管理。规范施工组织、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必须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重视技术交底,推行“样板引路”,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科技创新;强化责任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到位、履责到位;严格施工验收和工序控制。重视工序验收、交接验收和各阶段自检验收环节,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

2、强化工程现场监理。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并实施。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排水管道通畅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及涉及安全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3、落实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每月定期对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查和检验工作,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

4、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检查,切实把好分户验收关,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交付前组织对实体质量进行再次检查,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缺陷,努力降低工程质量投诉率。

5、逐步推广住宅产业化。为响应国家发展战略,提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筑品质、加快项目推进、节约资源、降低污染,以点带面推进我市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住宅建设质量的全面提升,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首先开展住宅产业化试点、全装修试点工作,切实体现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大、建设快、质量优”的发展特征。

6、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安居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管理理念。实行创优奖励制度,鼓励项目创优,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年度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对实现创优目标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在质量、价款结算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优质工程增加费的计取及支付办法,并在招投标上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7、完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建设单位要根据《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及工程特点加强源头控制, 在工程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具体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目标,在工程计价上考虑成本的增加。施工单位要根据《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及工程特点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8、强化工程责任制落实。在建工程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授权书。工程建设期间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责任铭牌,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各方责任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 

(三)强化行政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1、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组织配置,抽调有经验的质量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每月定期、不定期对各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开展抽查巡查1次,每季开展专项检查1次,重点抓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重视先进技术检测手段的运用,重视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核查复验,重视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环节以及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当地保障性住房整体质量状况,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动态监管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工作。

2、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凡是发生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凡是有违法、违规建设,质量安全隐患较多,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履职不到位,弄虚作假、监管失职以及发现有转包、挂靠、违法发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告诫。对约谈或告诫后仍不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分别依据《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主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结合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和“黑名单”制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抬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市场准入门槛,形成行政监管威摄和政策高压。

3、建立健全阳光建设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单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积极、有序推进“以民主促民生”和“阳光建设”工作机制。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在“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环节让群众参与,实现“阳光参收”;全面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及时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开竣工完成情况及项目详细信息、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公告公示、进度通报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建立和完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4、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快捷处理制度。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责任主体现场查看,逐一妥善处理,依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落实保修责任,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推诿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建立投诉台账和档案。对前来投诉的来人来访,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限期答复、适时回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相关部门要强化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质量工作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落实考核问责机制。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年底前根据《丽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监管措施清单》上规定的监管内容对各责任部门进行严格考核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保障性安居房工程质量工作政策宣传、正面宣传,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向建设各方主体、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使住房保障工作得到各方面重视、支持、配合并接受全社会监督。

附:《丽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监管措施清单》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16年 12月15日印发


丽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监管措施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重点监管措施

违规处理

1

建设单位

每月定期、不定期开展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查2次,及时发现、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

③建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台账,每月定期进行指纹考勤结果的统计、审核。

精心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对每套住房每个自然间进行全部检查。

1、依据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主体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扣分处理和行政处罚。

2、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达不到要求的,除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根据到岗率情况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不良行为上报处理。

3安居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勘察设计

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要明确设计详图和施工做法,并做好设计交底。

确保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等要求。

3

施工单位

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重视技术交底

重视工序验收、交接验收和各阶段自检验收环节,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

实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位履职。出勤时间如合同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0天。

根据《丽水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要求及工程特点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等影响住宅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

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

⑥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

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严格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4

监理单位

①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必须按招投标承诺的到位率出勤。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特点和难点,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方案

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严格材料进场验收检验控制,严格见证取样制度。对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节能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等进场检验验收及其台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签字通过。

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5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每季度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②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列入监督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巡查、专项检查等,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③加强工程实体检测,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和节能环保等项目的核查复验。

重视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环节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承诺、永久性标牌及信息档案制度,切实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

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处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责任主体进行现场查看,并妥善认真处理。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