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的通知
丽医保发〔2019〕7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本级各公立医院:
《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431号)、《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医改联席办〔20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并加强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政策的配套衔接。
二、基本原则
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取消耗材加成等方面腾出空间,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腾一次、调一次,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工作目标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过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措施腾出空间,用于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价格。
四、实施范围
本次调价实施范围为我市5家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具体为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第二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五、调整内容
(一)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本次价格调整项目参照省级公立医院价格调整范围,结合各医院诊疗特色及优势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及部分严重低于成本的诊疗项目一并纳入本次调整范围,共涉及142项(详见丽水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具体为: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总计下调收费项目106项;
2.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空间;
3.上调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共计36项;
(二)明确相关政策
贯彻落实《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主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涉及胎儿检查项目价格参照执行。
六、实施时间
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市医保局按规定将调整好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医疗机构控费内生动力。市卫健委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出台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加强对不规范诊疗行为的管控,定期监测医疗费用变化情况。各级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落实调价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医院信息系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各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费用、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二)强化宣传引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本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政策解读,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及时答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实现预期目标。
(三)加强监督检查。医保、卫健、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控费指标、医保支付政策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附: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明细表【见附件】
《丽水市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6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我市公立医院业务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其中检验检查收入偏高,存在部分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问题。而医疗服务收入偏低,不能完全体现医疗服务在治病救人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中央到省级陆续出台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和要求,市政府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也要求,深化医疗价格改革,研究提出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
国家发改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中提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2.《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浙医改联席办【2019】1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市、县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公立医院收入结构。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37号)要求: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2019年底前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三、本次价格调整目标?
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通过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等措施腾出空间,用于提高偏低的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价格。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总计下调收费项目106项;
2.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空间;
3.上调技术劳务型医疗服务项目共计36项;
4.明确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儿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7〕51号):“综合医疗服务类中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中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部分中医及民主医诊疗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原价格上加收30%”,涉及胎儿检查项目价格参照执行。
五、文件的实施范围?
本次调价实施范围为我市5家市级公立医疗机构,具体为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第二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市妇幼保健院、丽水市中心医院。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参照执行。
六、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