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兰太实业公司盐资源税计税标准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2]99号
阿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我盟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盐、再制盐资源税计税标准的请示》(阿地税发[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兰太这业股份有限公司人工开采或机械化开采的未经加工直接销售的盐,属于原盐,应按原盐征税。
二、对以原盐连续加工生产再制盐的,以销售再制盐的数量折算成耗用原盐的数量征收资源税。具体折算比例由你局和兰太实业公司共同测算完成。
三、对以盐盖自产液体盐再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