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海砂、海卵石质量管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用海砂、海卵石的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143号)、《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206)及《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预应力构件(含预应力管桩)严禁使用海砂、海卵石。
二、淡化海砂氯离子含量应≤0.03%,淡化海卵石氯离子含量应≤0.02%。对于混凝土生产企业(含预拌混凝土和非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下同)在使用谈化海卵石时,如和其它粗骨料混合使用,混合前淡化海卵石氯离子含量应≤0.02%。
三、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制定对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采购、验收、使用等专项管理制度,不得采购未经淡化或淡化不合格的海砂、海卵石。在采购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时,应要求销售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每批海砂、海卵石原产地等资料,并将上述资料存档备查。
四、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要求的批次对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进行检测;建立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检测记录台账。对检测不符要求的,要及时作退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台账记录。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日上报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施工企业应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的批次对进场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不得使用。
六、使用淡化海砂前须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氯离子含量、颗粒级配、细度模数、贝壳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等;使用淡化海卵石前须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氯离子含量、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等;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还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把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进场关,严格落实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现场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及时制止及上报的,将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八、各县(市、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使用的监管,防止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应用到建设工程。
九、各地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现场的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应及时报送当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对使用该批次混凝土相应的工程部位进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实体检测,检测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再次发生的,应依法从严查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以及预应力构件生产企业使用海砂、海卵石的,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从严查处。
十一、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或使用不合格淡化海砂、淡化海卵石的工程,应责令停工整改,对相应工程部位的混凝土进行氯离子含量实体检测,并对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再次发生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二、各县(市、区)建设(建筑)管理部门应将每次监督抽查及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监管情况适时组织对全市建筑用淡化海砂、海卵石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严格控制钢筋混凝土用砂质量的通知》(台建规〔2002〕30号)、《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3〕222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