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等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其各自所属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分别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2014年增值税预征率为1.8%。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