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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4日



南京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市生猪产品、蔬菜(以下简称肉菜)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流通溯源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监管部门的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肉菜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称追溯体系)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对肉菜流通各环节索票索证、购销台账的电子化,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本办法所称流通节点是指为肉菜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并建设追溯体系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配送企业、超市、团体消费单位的肉菜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追溯体系监督管理工作。市商务局承担市追溯体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追溯体系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商务部门负责起草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追溯体系建设,管理维护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发布追溯信息。区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流通节点落实追溯体系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市食药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督促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追溯体系相关的监管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肉菜食品安全、市场交易行为、追溯计量设备的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台账登记等制度。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种养殖和屠宰环节的质量监管,落实生猪检疫检验等票据准出制度,督促本市蔬菜生产者履行蔬菜产地证明制度,积极配合商务部门做好与追溯体系的对接工作。

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追溯体系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规范运行追溯体系并利用追溯体系显著提升肉菜流通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质量风险控制能力的单位,由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六条 以下企业(单位)应建设追溯体系:

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大中型肉菜批发(配送)企业、农贸市场、有肉菜经营的大中型超市门店以及团体消费单位等。

第七条 自行建设电子溯源系统的肉菜经营者,应建立追溯信息电子档案,配备管理人员,做好与南京市追溯体系对接。

第八条 未建设追溯体系的肉菜经营者,应健全完善肉菜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货台账登记等溯源制度。

第九条 市商务局负责开发追溯体系软件和建设城市追溯管理平台。

追溯体系软件供流通节点共享使用。

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包括肉菜经营主体、检测、交易、进销台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以及相关软件、硬件设备。

第十条 流通节点应购置与追溯体系相匹配的硬件设备和运行耗材。

第十一条 流通节点应确保有必要的信息化设施,有专人管理追溯体系。管理人员应具备计算机基本常识,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子系统。

第十二条 对商务部、市政府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协议要求纳入的流通节点首次发生的追溯体系基建改造、软硬件对接和设备购置支出,市、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的补贴。

后批次流通节点建设以及所有流通节点的升级更新,遵照“企业建设、政府扶持”原则。

第三章 追溯体系运行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凭生猪产地检疫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企业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登记进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二)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生猪进场登记、屠宰批次管理、宰前检疫登记、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肉品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三)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生猪进场信息、检疫检验信息、肉品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四条 肉菜批发市场、配送企业应凭检验检疫、产地证明准入,凭交易凭证准出。

建立追溯体系的批发市场、配送企业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批发市场应建设电子交易结算系统,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同时承担资金结算及追溯管理等功能。

(二)登记进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并写入追溯服务卡,发放给经营者。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登记、批次管理、检测信息登记、交易(出场)管理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检测信息、交易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凭上游企业(生猪屠宰、肉菜批发配送企业,下同)交易凭证或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农贸市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进场经营者在上游节点(建有追溯体系的生猪屠宰、肉菜批发配送企业,下同)登记,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

(二)查验进场经营者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零售凭证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三)督促进场经营者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智能溯源秤、摊位间调拨管理、销售凭证打印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调拨信息、销售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销售信息可在当天营业结束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六条 经营肉菜的超市应凭上游企业交易凭证或蔬菜产地证明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超市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督促供应商在上游节点登记,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办理追溯服务卡。自营的超市应以门店为单位在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

(二)查验供应商追溯服务卡,确保进货信息对接包装标签信息。生产基地直供的蔬菜,凭产地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进行人工登记。

(三)督促供应商完成肉菜进场管理、数据下传电子秤、存储管理、包装(分割)管理、现卖管理、销售标签打印等流程。

(四)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七条 团体消费单位应凭上游企业交易凭证或其他零售凭证准入。

建立追溯体系的团体消费单位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到上游节点登记,办理追溯服务卡,持卡采购。

(二)核实、登记肉菜进场信息并将经营主体基本信息、进场信息及时(信息录入后1小时内)上传至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并在追溯子系统中保留2年以上。

第十八条 肉菜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肉菜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十九条 流通节点应定期查看、检修追溯体系设备工作状态,确保完好无损。

第二十条 肉菜经营者销售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肉菜的,肉菜商品交易市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追溯体系相关软硬件和流通节点操作规范应符合商务部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技术准则和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鼓励豆制品、果品、禽类、牛羊肉、水产品、粮食等经营企业按照商务部技术标准建设追溯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0日起实施。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