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
丽医保发〔2019〕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 浙医保联发〔2019〕7号)精神,现就完善医疗保障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完成肺结核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二、中药饮片统一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范围,贴均费用和处方点评等管理评价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3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部分医疗保障结算工作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2月31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7〕70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 浙医保联发〔2019〕7号)
二、主要内容
就完善医疗保障结算有关事项做以下通知:
一是已完成肺结核特殊病种门诊备案的参保人员,年度个人负担起付标准调整为300元。
二是中药饮片统一纳入特殊病种门诊待遇范围,贴均费用和处方点评等管理评价要求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