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1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州市关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发〔2015〕13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等五个部门《关于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交海〔2017〕31号)的要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能力,切实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船舶污染物监管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本市水路运输和船舶污染物产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多部门联合监管,避免船舶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工作目标。2018年起,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各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照规定接收、转运、处置。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及长江泰州段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产生的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船舶污染物包括生活污水、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执行。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一)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行业监管部门,包括环保、经信、泰州海事、住建、城管、水利、农业、海关、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部门和市(区)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工作职责如下:
环保部门:按照联单监管制度,负责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联单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环保督查检查。
经信部门:督促修造船厂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存储设施建设;负责对修造船厂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监督检查;督促修造船厂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统计台账。
泰州海事机构: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舶污染物的水上接收和排放监管;负责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情况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与港口码头生活污水管网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工作;负责管辖区域船舶生活污水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指导各地环卫部门加强与属地港口主管部门的对接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督促港口企业规范设置生活垃圾投放、中转设施,按照规定接收、转运、处置生活垃圾;负责协调港口码头与环卫部门签订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转运、处置协议;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设备设施资源,将船舶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垃圾处理系统,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利部门:负责船闸船舶污染接收设施设备配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的监管及处置联合专项检查;负责督促渔船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置;负责渔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渔船污染物防治日常监督管理。
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废弃物、压舱水等的检疫监管。
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备案管理;负责督促内河船舶将船舶污染物送交上岸;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负责督促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负责督促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建立船舶污染接收、转运、处置统计台账;会同相关部门,对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船闸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
价格部门:依法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收费价格监管,引导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加强反价格垄断宣传告诫,防范价格违规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受理船舶污染物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工作,依法查处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
市(区)政府:负责船舶污染物上岸、接收、转运、处置公共设施建设,建立船舶污染物资金补偿补助机制及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本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机制。
(二)船舶及接收、转运、处置单位的工作职责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单位涉及到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备案。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行有偿服务。
船舶负责配备船舶污染物存储设施,并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送交给符合相关规定的接收单位。对于来自卫生疫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压舱水的排放,应当得到海关部门的同意。
接收单位负责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接收、存储设施;应当向船舶开具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接收国际航行船舶的生活垃圾、泔水、动植物废弃物等之前,应当得到海关部门的同意。
转运单位负责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转运设施设备,并按照相关要求,将船舶污染物运输至指定地点;转运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转运资质,并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船舶污染物,不得处置无资质转运单位的船舶污染物。
(三)监管联单流转程序
1.船舶污染物报告和单据保管规定
沿江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按照规定向作业地泰州海事机构报告;内河水域(长江除外)涉及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按照规定向作业地交通运输(地方海事)部门报告。
涉及渔船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按照规定向农业部门报告。
船舶在送交船舶污染物时,按照规定将有关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相应的记录簿中,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第三联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等分别在船上至少保存三年、两年。
接收单位应当建立船舶污染物汇总统计台账制度,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第一联与汇总统计台账一并保存备查。
2.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流转流程
接收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接收单位留存用于监督检查;第二联由船舶保存;第三联用于海事监督检查。接收证明不参与监管联单流转。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一式五联,包括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
(1)每转移一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监管联单第一联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接收单位印章。
(2)转运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联单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核实验收,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如实填写监管联单第二联转运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印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转运船舶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接收单位的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转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安全运送至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
(3)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监管联单内容对船舶污染物核实验收,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如实填写监管联单中第二、三、四、五联处置单位相关内容,并加盖印章;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拒绝处置船舶污染物,并及时向所在地城管、住建、环保等部门报告。
(4)监管联单第一联由接收单位留存;第二、三、四、五联由转运单位携带随船舶污染物转移流转;处置单位留存监管联单第三联,将第二联、第四联、第五联送交给转运单位;第二联由转运单位留存,转运单位在收到第四联、第五联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将第四联、第五联送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四联、第五联后于该月底将第四联报所在地城管、住建、环保等部门,第五联报所在地泰州海事、交通运输(地方海事)或农业部门。
3.船舶污染物跨省转移运行流程
跨省转移是指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不在同一省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省环保厅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获得批准同意,其他运行流程参照省内转移。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市(区)政府应当通力合作,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一)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和市(区)政府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联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建立多方联动、协同共享、有效管理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市(区)政府明确责任科(处)室和联络员,参与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工作。
(二)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共享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信息。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应当具备数据图片上传、数据分析、数据统计、信息共享和可视化等综合功能,便于相关部门数据查阅和监督管理,从而实现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的全流程监管和预警预测,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与船闸信息化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船闸信息化平台纳入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属地市(区)政府牵头,所在地各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监督管理情况;研究制定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
(四)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各属地市(区)政府牵头,所在地各相关部门参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检查船舶污染物的送交、接收、转运、处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法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污染物的行为,并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航道管理机构、水利部门应当加强船闸对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日常监督管理,船舶进出闸登记应当查验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加大对非法接收船舶污染物和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单位和个人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按照“联合执法、分类处理”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执法要求,选派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
(五)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处理。接到举报涉及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过程中重大环境隐患的,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并实施临时联合执法。
(六)抽查和评估联单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对联单监管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和评估,优化联单监管流程,形成高效联单监管机制。
五、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监督考核。市、市(区)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及联合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相关部门考核指标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和年度考核,并作为部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加大保障力度。市、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市、市(区)财政预算。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探索建立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的公共运行机制,以及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送交、接收、转运、处置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三)加强宣传推广。加大船舶污染防治宣传力度,组织开展研讨和交流活动,推广经验,宣传成果,形成船舶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现有电子口岸等监管平台,鼓励或者使用电子平台进行信息流转,实现电子联单制度,提高运行效率。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接收证明和监管联单流向
2.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一式三联)
3.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一式五联)
4.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监管联单运行流程图
5.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监管联单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