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调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现对我区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公告如下:
一、对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二、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的纳税人,需在每年第一季度申报期内,在申报表上注明申报期限,告知主管税务机关。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