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效预防和杜绝保温材料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除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设计要求
(一)在满足节能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墙体自保温材料(体系)、保温装饰一体化体系及装配保温一体化系统。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凡我市范围内新申报施工图审查的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建筑的外墙外保温,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应限制使用保温砂浆类外保温系统。当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在使用保温砂浆类外保温系统时,饰面层应采用柔性腻子和弹性涂料,应限制使用以天然石粉配制而成的装饰漆饰面和面砖饰面;当保温系统表面与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在使用保温砂浆类外保温系统时,应设置抗裂层和防水层。
(三)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①建筑高度大于27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除住宅建筑外的其他建筑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建筑首层的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其他楼层不应小于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且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应在每层采用高度不小于3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表面与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面高度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4.建筑屋面
应选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保温材料。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在表面层应采用不小于10mm的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当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将屋面和外墙进行分隔。
5.建筑楼板
当楼板保温材料设置于顶棚(或板底)时,其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楼板保温材料设置于板面时,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二、施工要求
(一)保温材料采用保温砂浆时,应使用单组分保温砂浆,禁止使用双组分保温砂浆。
(二)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1个月以上,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样板墙,并在工程监理见证下进行拉伸粘结强度测试,测试合格后则按照制作样板墙的相同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行施工。
三、监管要求
(一)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要求,每年应对辖区内建筑节能施工工程进行抽查。我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建筑节能施工工程进行“双随机”抽查。
(二)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节能工程监督重点和内容,并按照监督计划实施监督。
四、违规处理
(一)对市、县(市、区)抽检结果两次不合格或一次抽检两个工程项目均不合格的节能材料、产品,应清退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并予以全市通报。
(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五、其它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筑高度为建筑物的消防高度。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取消台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的通知》(台建规〔2008〕2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0〕9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