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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新国税公告〔20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建筑石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天然石料,包括毛料、荒料、板材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可选择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前已按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的,不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