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流转税两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8]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
近接各地来电来函反映:要求对转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予以解答。经研究,现将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的两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实行买断职工工龄过程中,以库存的应税产品按成本价或原价给付本企业职工,因其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按税法规定,应按企业当月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若属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还应按规定计征消费税。
二、对转制企业,凡按规定可以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原债权、债务(包括欠税)全部由新企业承担并在财务会计方面延续核算的,其原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进项税额留抵数可继续予以承认。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