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6〕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规范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市委四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要求,以提升全市乡镇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火灾防控基础,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公安消防机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

(二)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应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受委托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改正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改正。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见附件1)。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方式。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与受委托乡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如实填写《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见附件3),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委托乡镇应当指派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并以委托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送达当事人,对依法给予个人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行政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应当场收取。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对依法给予个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处罚,办案人员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调查询问、处罚告知,并按其配套法律文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罚款由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委托执法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根据乡镇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本区域内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乡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并采取跟班作业、上挂学习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每年应组织本区域内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监管网络。对委托范围内的社会单位、“九小场所”、门市、居民小区(楼院)和村民住宅区等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受委托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由委托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归档备查。

(五)开展联合执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消防安全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乡镇消防执法监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201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示范文本)

4. 当场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 托 权 限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及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罚款。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四、《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五、《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

(三)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

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对个人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为及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法行为,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停车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焚烧物品的行为及载客进入加油站加油和燃气充装站充气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

六、《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违法行为,属于有关单位未事先安排的,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属于有关人员擅离岗位的,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          (行政机关全称)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区县(自治县)          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    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支(大)队委托       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除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单位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县(自治县)公安消防支(大)队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6.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   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和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示范文本)


检查单位:(盖章)                                   编号:〔201X〕第000X号

被检查单位(场所)名称


消防安全责任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签名)


单位随同检查人员

(签名)


检查日期


检查内容和情况记录

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消防管理

1.是否存在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种或几种功能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情况      □是      □否      □不涉及

2.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等违章用电现象    □是    □否

建筑防火

3.消防车通道     □畅通    □堵塞    □占用    □不涉及

4.疏散通道       □畅通    □堵塞    □锁闭

5.安全出口       □畅通    □堵塞    □锁闭

6.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是      □否      □不涉及

消防设施

7.室外消火栓是否被埋压、圈占、遮挡   □是   □否   □不涉及

8.室内消火栓     □完好有效       □损坏或配件不齐    □无水

□被遮挡、圈占   □不涉及

9.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是(压力表应指向绿色区域) □否  □未配置

10.疏散指示标志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不涉及

11.应急照明      □完好有效  □损坏  □缺少  □不涉及

危险品管理

12.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是      □否      □不涉及

13.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是      □否      □不涉及

1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是      □否      □不涉及

其他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5.

对以上第                 条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你单位(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在火灾隐患(违法行为)消除前,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对         条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责令你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

备注:1.本表适用于乡镇、村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时使用。

2.“检查单位”由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3.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在相应内容前逐项划“√”,1―14项内容加粗字体前划“╳”代表有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单位(场所)名称”一栏,属于单位的填单位名称,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字,名字后应括号注明字号名称或招牌名称,如“张三(小张副食店)”。

5.“消防安全责任人”一栏,属于单位的填写单位的法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填写经营者姓名。

6.在检查时发现表中第1、14项火灾隐患、第1、14项之外的火灾隐患单位场所拒不整改的,移交公安消防机构处理,并将本表原件移交,留存复印件。

7.其他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一栏如没有的,此栏填“无”。

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检查单位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


附件4


当场处罚决定书

(示范文本)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现住址或者单位地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的处罚。

执行方式:□当场训诫  □当场收缴罚款  □被处罚人持本决定书在十五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执法人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

年   月   日

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