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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污水 废气 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5年1月13日  渝价〔2015〕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6〕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交易机构: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污水、废气、垃圾)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渝府办发〔2014〕178号)精神,为建立推动环境资源和资本有序流动、高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健全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污水、废气、垃圾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通知如下:

一、化学需氧量1360元/吨;氨氮2400元/吨;二氧化硫976元/吨;氮氧化物1200元/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5元/吨;生活污水0.5元/吨;生活垃圾45元/吨。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原《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0〕380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主城区二氧化硫有偿使用价格的通知》(渝价〔2012〕229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环保局关于制定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权基准价的通知》(渝价〔2012〕440号)同时废止。
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