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2〕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妥善处理 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资金相对不足的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拨付和使用,应坚持量 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 财政专项资金审批权限
项目资金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市财政局局长审批;1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市长审批;30万元以上,由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三、 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1、 部门请示。凡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 先以文件形式提出请示,一式五份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请示应说明用款事由、具体项目、资金数额等。
2、 财政审核。经市政府初步审定,需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 的,由市政府转市财政局对请示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交办的意见,结合财力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对申请 项目资金使用具体预算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建议意见。
3、 政府决策。经审查核实,建议拨款1万元以上的项目, 由市财政局将书面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提交市政府领导审批或市 长办公会议审定。
4、 财政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5、 市政府决定的紧急用款事项,直接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审批后交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四、 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监 督。凡由财政出资或承担经济责任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市财 政局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事先参与可行性研究,事中加强资金使用监督,事后加强工程结 算审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台政办发 〔2001)137 号文件废止。
20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