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林保〔2022〕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审批事项内容、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直接管理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内部审核事项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方可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三)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八条界定。
二、进一步明确委托事项
(一)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步道、绿道等游览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和森林防火道、农村道路、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和选址方案评审工作。
(三)根据《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与项目设计方案意见不具备一并办理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三、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材料整合简化为三项,即: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申报表(含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附专家审查意见)、现场公告情况等。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
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3.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工可方案、概念性方案)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四、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设计方案意见征求具备一并办理条件的,予以一并办理。
(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内容的,省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详细规划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专家论证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
1.没有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建设等特殊类重大建设项目和符合专项规划的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国家或省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
2.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经部际联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和景区游览交通、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3.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但符合景点设计方案的重大建设项目。
4.项目地点位于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其用地面积、建设地点等确需在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由二级保护区向三级保护区调整,但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增加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进一步完善办事制度
(一)内部联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保护地重叠交叉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内部联审。
(二)并联办理。穿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两个事项并联办理。
(三)专人办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直接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办理,负责与相关单位和专家沟通协调。
(四)线上办理。投资类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浙江政务网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运行。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林业局
2022年12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12信息来源:省林业局
一、关于《通知》制定的背景
经省政府同意,我局于2019年12月印发了《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97号文件着眼于当前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实际,结合“最多跑一次”、“放管服”等改革要求,探索优化完善我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机制,针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制定了委托下放、规范申报、简化程序等具体规定。自施行以来,97号文件指导各级林业部门办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近200个,有效提升我省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有力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97号文件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在9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施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的需要。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在复杂严峻环境中为提升宏观政策效能、推动经济持续前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通知》制定施行,用“放管服”改革办法审视、探索、创新风景名胜区管理,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事项,特别是加大向市、县的委托下放力度,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保持风景名胜区发展动力、活力。
(二)助力自然保护地实现“共富”的需要。自然保护地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阵地。我省人多地少,自然保护地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通过《通知》制定施行,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全省域推进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建设”要求,研究制定加快风景名胜区内民生设施、富民产业项目落地的相关举措,可以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进自然保护地改革实践的需要。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支持浙江共建林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先行省、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支持我省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同意在我省开展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试点。通过《通知》制定施行,持续探索实践新时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管理机制,是我省开展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试点的重要内容。
(四)适应风景名胜区发展实际的需要。受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影响,自2018年以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批基本停滞。我省雁荡山、莫干山、仙居等6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后,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多轮审查、多次修改后,均未批复。通过《通知》制定施行,研究破解总体规划审批停滞期间近期急需建设的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落地难题,有利于推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实现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二、《通知》制定施行的相关依据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浙江共建林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先行省、推动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措施>的函》(林函规字〔2021〕62号);
(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浙江省稳经济若干措施意见的函》(办资字〔2022〕81号);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司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区字〔2020〕70号);
(四)《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的通知》(浙法联办〔2022〕6号);
(五)《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19〕97号)。
三、关于《通知》的起草过程
《通知》的起草主要经历了初稿拟定、征求意见、研究上报等阶段:
一是初稿拟定。根据近两年在97号文件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结合当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实际,在97号文件的基础上制订了《通知》初稿,同时我们多次组织相关处室及有关下属单位开展讨论,对初稿进行探讨和修改完善。
二是征求意见。在初稿基础上,我局书面征求了省级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和社会公众、部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建设、经营主体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并根据相关意见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是研究上报。由局执法指导处对《通知》(送审稿)进行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我局于10月26日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提请经省政府同意印发。11月24日,我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的意见了进行修改完善。11月29日,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
四、关于《通知》的主要内容
在97号文件的基础上,《通知》主要调整、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审批事项内容、程序。根据浙法联办〔2022〕6号文公布的《浙江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分别明确了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直接管理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自然资源部门方可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二是增加委托事项。《通知》在97号文件确定委托事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用地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的游步道等游览交通和森林防火道、农村道路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和选址方案评审工作。
三是整合申报材料。《通知》将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申请材料整合简化为三项,即: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申报表、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报告、现场公告情况等。
四是优化办事程序。《通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和《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经科学论证,可依法办理”的适用范围,调整增加了“符合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经部际联席审查会议审查通过的景区游览交通、基础设施类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地点位于风景名胜区二、三级保护区内,其用地面积、建设地点等确需在同级保护区范围内或由二级保护区向三级保护区调整,但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增加建设规模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关于《通知》的适用期限
中办、国办《指导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健全国家公园体制,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法律法规、管理和监督制度”。在此期间,涉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度近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因此《通知》明确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