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核定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第7号)规定,结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6户金融机构增值税整体税负变化及预测情况,决定将已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由0.5%暂调整为0.8%,新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所属分行、支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并要求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做好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机构名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