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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的通知

台建〔2020〕1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度假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 浙建〔2020〕5号)及省建设厅牵头11家省级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指导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订立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局组织修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范本,现予以发布。

《范本》在施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反映。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台建〔2018〕56号)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工程量清单计价)》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定额计价)》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部分条款的通知
台建〔2021〕1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影响,合理分担合同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台州示范文本》(台建〔2020〕120号)专用条款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修改如下: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市场价格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调整金额为可调整人工、材料差价乘对应数量。人工、材料数量根据分部分项及技术措施项目的工程数量乘对应综合单价所包含的人工、材料用量计算;人工、材料调整的差价部分不作为企业管理费、利润及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的取费基数,仅另计取税金;人工、材料差价计算时间均为在合同工期(包括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范围内。人工、材料差价按下列方式计算:

1.列入调差范围的人工、材料种类:〔具体调整的人工(包括机械费中机上人工)、材料内容根据具体工程确定〕。其差价计算方法如下:

(1)基准价格A1的确定:A1=编制招标控制价(预算书)时所采用《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    期)的人工、材料价格。

(2)施工期市场价格A2的确定:A2=桩基施工期、结构施工工期、装饰施工期(整体工程或大地下室工程按地下室、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分别计算施工期市场价格)等施工期对应《台州造价》(工程所在地)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或加权)平均价;市政工程如有多个分项工程可按分项工程分别计算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加权)平均值。

(注:1.如A2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则在12.3.3条应约定,汇总合同约定可调的人工、材料的当月用量。2.房屋建筑的结构施工期以基础垫层砼施工所在月份开始计,至屋面梁板砼浇筑所在月份为止,具体以施工现场记录或试块报告为准;另应约定结构施工期不超过合同总工期(60~70)%月份,超过则按(60~70)%计结构施工期月数(注: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具体调差工程节点的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划分。)

(3)材料(人工)差价=A2-A1。

2.未列入调差范围的材料,如其合价(含税材料价)超过 30 万元或占签约合同价2%(指同一材质材料),且在施工期的市场平均价相对基准价格(或招标控制价中对应价格)涨跌幅度超过20%,则超过部分的差价调整。

3.除上述第1、2点可调差情形外,其余材料及机械费(除机上人工)施工期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价格。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8日 

来源:台州市文旅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