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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1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本文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为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 内地税字〔2005〕9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免税企业按年度建立减免税台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
2012-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