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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8日 文号:沪发改规范〔2023〕7号)

市、区各节能审查部门:

  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6月5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验收工作,是指本市节能审查部门按照《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对其审查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节能验收工作需要,提供可证明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的相关文件,如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等。

  第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单位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验收时限内。

  第六条 节能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二)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三)关口计量器具信息;

  (四)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五)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七条 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文件检查主要是将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进行对比,检查其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相符性。

  现场核实主要在文件检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节能审查意见中的强制性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通过现场设备查验、铭牌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现场验收人员应在文件检查和现场核实过程中做好相关验收记录工作,记录内容包括验收工作过程、验收访谈内容、验收发现以及现场照片资料、证据等。

  对因未安装调试到位等情况造成不能验收的用能设备或用能系统可以进行复验。

  第八条 节能审查部门或验收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力量开展节能验收工作,对于复杂项目验收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一同参与。

  第九条 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验收的,验收单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提交书面节能验收意见。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一)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二)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三)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四)未提供关口计量器具信息的;

  (五)项目未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六)项目未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节能验收过程中,若发现项目采用国家及本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设备,节能审查部门应对相关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条 节能审查部门根据组织验收情况或根据节能验收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将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寄送建设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对于节能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在完成整改后应再次向节能审查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节能验收工作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应自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抽查,重点核查用能规模、能效水平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本市各级节能审查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评审机构从事节能评审及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严重失实验收意见的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节能验收工作的个人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附件1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建设地址


项目代码


所属行业


开工日期

    年  月

拟投入生产、使用日期

年  月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文号


经自查,本项目已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申请验收。全部材料均真实有效,我单位承诺为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自查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XX项目节能验收自查报告

(参考格式,由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撰写)


一、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简要介绍项目建设单位信息,项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进度和项目预计用能规模。

三、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落实自查情况

根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的节能措施,逐条进行落实情况自查。

四、相关附件

竣工图图纸、设计方案;主要用能设备清单、采购合同、能效检测或测评报告等;关口计量器具信息表;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表(适用于等价值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表(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建设单位       

(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附表1

关口计量器具信息表


单位名称


统一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如有多个经营地址可以附加表格填写)


分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具体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地址


邮编


所属行业                          (门类/大类/类别名称)


主要用能种类及比例

(单一品种能耗折合等价值后所占的比例)


预计达产时间

年    月

预计达产后年综合能耗等价值(吨标准煤)


预计达产后年外购总电量(万kWh)


预计达产后年外购总燃气量(万m3)


预计达产后年外购总蒸汽量(万吨)


电力关口表信息汇总

户名1


户号1


电源编号1



电源编号2


……


户名2


户号2


电源编号1


……

电源编号2


……


无电力公司独立电表的经营地址1


分摊电费

分摊比例


总表户名


总表户号


总表电源编号


自行装表

是否自动抄表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固定费用

费用额度(元)


其他情况

简要说明


无电力公司独立电表的经营地址2

(按上表格式,自行扩充填写)

如果存在电力外供,外供电能表的安装情况


1、电力公司安装外供电能表

2、自行装表

3、其他结算方式

情况1:    电力公司装表

户名


户号


电源  编号


情况2:    自行装表

是否自动抄表


生产 厂家


规格  型号


情况3:    其他


燃气关口表信息汇总

燃气公司名称


户名1


……

用户编号1


是否自动抄表


用户编号2


是否自动抄表


……


户名2


……

用户编号1


是否自动抄表


用户编号2


是否自动抄表


……


如果存在燃气外供,外供燃气表的安装情况


1、燃气公司安装外供燃气表

2、自行装表

3、其他结算方式

情况1:燃气公司装表

燃气公司名称


户名


用户编号


情况2:自行装表

是否自动抄表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情况3:其他


蒸汽关口表信息汇总

热力公司名称



用户编号1


是否自动抄表


用户编号2


是否自动抄表


……


如果存在蒸汽外供,外供蒸汽表的安装情况


1、热力公司安装外供蒸汽表

2、自行装表

3、其他结算方式

情况1:热力公司装表

热力公司名称


用户编号


情况2:自行装表

是否自动抄表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情况3:其他


其他能源种类关口表信息汇总

能源种类

进出用能单位

计量器具类别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是否已实现自动抄表

是否有数字信号输出

是否需要改造

















填表说明:

1、“所属行业”按《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举例:金属材料制作建筑物用门窗及类似品的用能单位,所属行业填写为:C-33-金属制品业,其中C为门类,33为大类,金属制品业为类别名称;

2、“电力关口表信息汇总”填写用能单位所有电力账单中户名、户号和电源编号。用能单位电力账单中多于2个户名的,自行扩充表格进行填写;

3、用能单位不是由电力公司直接供电的,按照实际用电情况,在“分摊电费”、“自行装表”、“固定费用”、“其他情况”4个栏目中填写。属“分摊电费”情况的,需填写电力公司直接供电的关口电表信息。用能单位有多地址经营的,自行扩充表格填写;

4、用能单位燃气信息、蒸汽关口信息汇总表、外供表具的安装情况等,参照上述要求填写;

5、如已产生能源费用帐音,请提供电力、燃气、蒸汽等账单复印件。


附表2 

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能耗监测实施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机构设置(系统截图):



2、计量网络图(系统截图):




3、能耗详情(系统截图):




4、接入情况:




附表3

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表


建筑基础信息

□新建建筑     □既有建筑

建筑名称


所属街道


建筑地址


上级主管单位


建筑年代


*报建编号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竣工时间


业主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方式

□自持    □第三方托管   □分区域管理   □其他(请注明)

能耗监测系统实施单位


能耗监测系统安装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筑面积(m2)

□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资料

□房产证

□其他


地上


用电户号1


用电户号2


地下


用水户号


用气户号


空调面积(m2)


*建筑体型系数


*执行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DGJ08-107-2012        □DGJ08-107-2015          □其他

建筑层数

地上:            地下:   

建筑高度(m)


建筑类型

□机关办公建筑     □办公建筑      □商场建筑       □旅游饭店建筑

□文化建筑         □教育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   □体育建筑

□综合建筑         □会展建筑      □交通建筑       □其他建筑

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分布(㎡)

办公


商场


宾馆住宿


室内车库


饭店餐饮


数据中心机房


医疗卫生


体育


其他


数据中心机房

集中的数据中心机房

□有    □无

机房等级


机房位置


机柜数量


实际负载(kW)


服务形式

□自用   □托管

主要空调系统形式:

□集中空调系统  □多联式空调系统  □分体式空调  □其他(请注明)

使用能源种类:

□电   □柴油   □天然气  □煤气  □其他(请注明)

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光伏 □太阳能热水 □风力发电 □地热 □生物质能 □其他(地表水源)

集中式空调系统冷源设备:

□水冷式电制冷机组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空气源热泵机组

□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机组  □采用外供的空调冷水   □其他(请注明设备类型及制冷量)

集中式空调系统热源/生活热水设备:

□燃气/燃油热水锅炉  □燃气/燃油蒸汽锅炉 □电锅炉 □溴化锂吸收式热水机组 □空气源热泵机组

□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机组 □采用外供的空调热水/生活热水 □其他(请注明)

主要照明系统光源:

□已全部采用节能型光源(LED、T5荧光灯等) □大部分采用节能型光源 □部分采用节能型光源 □未采用节能型光源

建筑结构形式:

□砖混结构 □混凝土剪力墙 □钢结构 □木结构 □玻璃幕墙 □其他(请注明)

*建筑外墙材料形式:

□实心黏土砖 □实心黏土砖(多孔) □灰砂砖 □加气混凝土砌块 □玻璃幕墙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多孔)□其他(请注明)

*建筑外墙保温形式:

□内保温 □外保温 □夹芯保温 □内外组合保温 □其他(请注明)

*建筑遮阳类型:

□外遮阳 □中置遮阳 □其他(请注明)

*建筑外窗类型:

□单玻单层窗 □单玻双层窗 □单玻单层窗+单玻双层窗 □中空双层玻璃窗 □中空三层玻璃窗 □中空充惰性气体□其他(请注明)

配电系统情况

电压配电间数量:                                    变压器数量:

变压器容量(kVA):

低压配电间供电干线总回路数:

低压配电间供电干线实际安装多功能电表回路数:

低压配电间供电干线未安装多功能电表回路数:

如为机关办公建筑,需补充以下信息

办公形式

□集中办公  □独立办公

用能单位数量(家)


总用能人数(人)

办公人数:                             物业服务人数:

附加信息:

建筑运行模式

□建筑主要运营时间为一周5天,每天为24h

□建筑主要运营时间为一周5天,每天为8h

□建筑主要运营时间为一周7天,每天为12h

□其他(请注明)

备注:标“*”项为新建建筑必填项

接入情况:



附件3

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


XXX单位:

你单位关于XXX项目节能验收申请事项,经委托XXX验收单位核查,验收结果为通过(不通过)。

特此函告。


XXX(节能审查部门)

XXXX 年XXX月XXX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印发



【文字】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23年06月08日 )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1、申请节能验收节点和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向节能审查部门申请对该项目开展节能验收工作。申请验收时,建设单位须提交《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申请表》和《节能验收自查报告》等,并根据需要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检测报告、竣工图及设计方案、能耗监测系统接入情况等可证明节能审查意见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2、节能验收单位和职责

  根据“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节能审查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节能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节能审查部门组织开展,也可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开展(以下简称验收单位)。验收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节能验收方式和内容

  节能验收工作以文件检查和现场查验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情况;

  (2)项目落实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强制性要求情况;

  (3)关口计量器具信息;

  (4)项目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情况(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5)项目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情况(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4、节能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对于项目节能验收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的,节能验收结论应为“不通过”:

  (1)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强制性节能措施;

  (2)建设单位提供虚假验收资料,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

  (3)与国家及上海市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符的情况;

  (4)未提供关口计量器具信息的;

  (5)项目未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适用于等价值5000吨标准煤以上项目);

  (6)项目未接入所在区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的(适用于1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5、事后监管

  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部门应加强抽查,重点核查用能规模、能效水平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二、办法的主要修订考虑

  本办法总体延续《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8〕5号)相关内容,并结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低碳管理最新要求及实际操作情况做了以下完善:

  1、考虑到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名称和职责变化,对办法中涉及到监管、执法相关的责任主体和表述进行适应性调整。

  2、进一步强化项目事后监管,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节能验收时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关口计量器具信息调查表》,对于综合能耗超过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项目,将项目能耗接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系统;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要求项目能耗接入上海市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

  3、进一步规范节能验收结果出具形式,明确由节能审查部门出具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

  4、明确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开展节能验收的,节能审查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