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丽医保发〔2019〕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医保发〔2021〕8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及大病保险政策明确以下要求:
一、做实参保筹资工作
(一)落实基本医保精准扩面要求。定期开展全民参保数据核对工作,建立未参保人员名册清单并实行定期销号。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对接配合,确保在校学生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强化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成效监督,重点做好异地定居并在异地参保人员的信息核对工作,高质量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任务。
(二)贫困人员全面纳入保障范围。按照省文件要求的范围,各地要尽快出台政策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参保资助,对未参加基本医保的贫困人员逐个进行分析排查,确保贫困人口全面纳入基本医保参保范围,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医疗救助实现应救尽救。
(三)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的基础上,按照《
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关于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原则,科学确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个人缴费偏低的统筹区及2019年个人缴费增长幅度未达到省定要求的,应做好年度基金收支测算,并在下一年度筹资当中合理调整。
(四)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2020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按照每人55元确定。
(五)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纳入年度预算,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各地财政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完善大病保险政策
(一)科学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2019年度确定为2万元。纳入大病保险范围的费用执行我市原有规定。
(二)保障待遇向贫困人员倾斜。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贫困人口按照省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范围。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倾斜待遇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贫困人口其他大病保险倾斜待遇自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
(三)提高贫困人口服务可及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医保经办资源和优化医保结算系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实行一窗受理、一站结算、一次办结,为贫困人口做好主动服务工作。
三、健全政策和管理服务
(一)逐步提高市级统筹水平。落实“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分步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各地要按照《
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科学做好筹资测算,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与省、市规定存在较大差距的,要重点研究加快跟进全市统一的工作步骤。2021年,各地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所占比例基本达到《
丽水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等文件规定要求;到2022年,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二)实行同质化服务和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经办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服务协议范本,市域内实现医保服务和管理的同质化和一体化。健全基层经办服务网络,将医保服务下沉延伸到基层网点和定点医药机构,纳入“最多跑一次”范围的医保经办事项全面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即时办”。
(三)扩大异地结算惠及面。全市协同推进,加快医疗保障结算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实现每个统筹区都有医疗机构开通长三角异地门诊结算。结合我市市情,为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定居人员、随迁老人的就医备案提供线上办理、延伸办理、就近办理服务,将异地就医结算机构全面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智能监管管理和稽核巡查管理范围。
(四)建设综合监管工作模式。完善县域医共体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增强信息化对医保监管的支撑作用。加强对异常数据监测,及时预警基金支出增长过快的风险隐患。完善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将医保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部门联动机制,对欺诈骗保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四、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各地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2019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和协同配合,确保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要求及时落地。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引导工作,落实要情上报要求,与市级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9日
《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0-15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和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4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9月29日印发,并于9月30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局对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工作部署,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大病保险向困难人群倾斜。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我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及大病保险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完善参保筹资 做实市级统筹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我市部分地方个人缴费标准和比例与上级要求存在距离。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要求,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所占比例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分步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同时明确了2020年度大病保险按照55元/人的标准筹集。
同步要求确保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的目标任务。
(二)完善大病政策 落实精准扶贫
大病保险加大向困难人员倾斜,着力提高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由2万元降到1万元;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由60%提高到65%;取消建档立卡人员的大病保险支付封顶线。
主动做好对困难人员服务工作。统筹医保经办资源和优化医保结算系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实行一窗受理、一站结算、一次办结。同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提高贫困人口服务可及度。
(三)健全医保政策 做好管理服务
加快医疗保障结算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实现每个统筹区都有医疗机构开通长三角门诊结算,扩大异地结算惠及面;建设综合监管工作模式,增强信息化对医保监管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县域医共体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市实行统一经办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服务协议范本,市域内实现医保服务和管理的同质化和一体化。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