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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企业出口转内销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8-19 云国税发〔1998301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各外贸出口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计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的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抵扣。"为进一步规范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确保出口转内销货物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研究决定:我省自1998年1月起,对内外销不能单独设帐核算的出口企业发生出口转内销时,必须到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必须严格审核,做到"两帐一票三见面",即库存出口商品帐、内销库存商品帐、内销销售发票,并逐笔审核无误,同时收缴该批货物的进项发票和与之配套的专用税票后方才开具证明。对发生内销而未获取主管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出口转内销证明"就自行转入内销库存帐的,主管征税机关不予办理该批货物的进项抵扣,按全额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