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电[201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优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8-12-16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本文自2016年7月13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电[2009]1号),现就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等相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房,免缴房产税”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规定,给予我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税收优惠,主管地税机关按备案类减免税程序办理。
二、“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40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 ( 内地税字〔2013〕289号
)等相关规定,对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按减免税审批程序办理。
三、从事城镇污水处理的纳税人,必须持有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审批证明等文件。
四、各盟市(含计划单列市)地税机关对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做好有关资料的备查工作,并建立地方税减免台账,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以备后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