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
丽发改费管〔2016〕4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
你单位《关于丽水市残疾人托养中心设立收费项目及核定收费标准的请示》(丽残托〔2016〕1号)悉。根据《
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文件精神,在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残疾人托养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床位费基准价:单人间每人900元/月,双人间每人450元/月,三人间每人300元/月。
2.护理费基准价:每人2000元/月。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可以在上下不超过基准价2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护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书面告知市发改委。
3.伙食费:按非营利的要求,由单位根据食堂伙食成本合理确定,明码标价,据实收取。
二、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减免政策
市残疾人托养中心要对低收入、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实施托养服务费减免优惠政策,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收取的托养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按当期每月政府公布的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总和。具体细则由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制定并实施。
三、规范服务收费行为
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应在入住前与入住残疾人或其委托人签定协议,明确托养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取伙食费应遵循“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按月公布伙食费账目。应入住残疾人或其委托人要求,为其代购商品或代为邀请外单位提供服务而代收代付的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残疾人因故请假短期离开的,床位费、护理费按规定标准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不足15天按半个月收费,超过15天按1个月收费;伙食费按实际用餐天数计算。
市残疾人托养中心应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严格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入住残疾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本批复自2017年1月15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