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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函〔2015〕2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设立、筹资与管理

(一)基金设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应组织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本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向本级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市级应急救助资金的募集和向市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职责。

(二)基金筹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各级政府应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财政补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常住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接收部门设在各级红十字会。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款项,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同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坚持公开、透明、专业、规范原则,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要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医疗救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杜绝应救不救以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

(四)基金监管。各级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管基金运行等。基金独立核算,并接受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程序。

1.救助申报。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支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每年6月,卫生计生部门受理上一年度12月至当年5月发生医疗费用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每年12月受理当年6月至11月发生医疗费用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

2.身份认定。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确认应急救助患者身份。

3.资金核报。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每半年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4.资金拨付。卫生计生部门将各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资金核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舟山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核支付表》及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核拨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各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各医疗机构实际救助情况按年度进行预拨。原则上每年度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5.资金追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预决算报告。负责受理医疗机构提交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在救助对象、合理用药、合理检查、资金追偿等方面进行稽查。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并拨付至各医疗机构。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及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财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及时拨付审核后的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

3.人力社保部门: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

5.公安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

6.审计部门: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医疗机构追偿医疗费用情况的审计调查。

7.红十字会: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由红十字会设立专项救助帐户,捐助资金由卫生计生部门和红十字会共同审核后支出。

(二)医疗机构职责。

1.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当尽快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有负担能力的患者要及时追偿治疗费用。

3.协助符合条件的患者按程序向有关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

4.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5.严格控制医疗费用,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的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各地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升服务民生的水平。

(三)创新探索,确保长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多方联动、责任共担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机制,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救治。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