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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暂停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舟政办发〔2016〕108号规定,删去第二十四条“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卫办),办公室设在卫生局,日常工作由市爱卫办承担,落实相应人员、经费。

第四条  定海区、普陀区政府和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应成立相应的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并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保证国家卫生城市巩固工作需要。

第五条  辖区内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村委也应成立相应组织。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决定本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安排重大行动和整改措施落实。

第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方案和工作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国卫办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评价、考核、奖惩等工作,做好每隔三年的复评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协助安排和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各群团组织定期与不定期对国家卫生城市有关项目与标准巩固情况的监督与调研。

第九条  两区一委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制订适合本辖区的目标任务,全面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

第十条  市及两区一委的各部门应根据“条块结合、条条保证”原则,既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同时抓好本部门及本系统下属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做好每年制度、计划、总结、信息、报表的收集、报道、上报、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社区(居委、村)和各单位应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落实本辖区、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要不断总结、完善、推广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所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创新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实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每年召开2次以上,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主要分析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形势和难点,向市委和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两区一委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

第十四条  定期专项检查考核。市容环境卫生检查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住建委牵头负责;五小行业管理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考核每半年一次,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其他工作必要时由市国卫办指定相关部门牵头考核,根据需要可增加考核次数。

第十五条  建立暗访巡查制度。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要组织经常性暗访、巡查工作。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推动经常性工作开展和长效机制建立。

第十六条  开展星级卫生社区评选。由市爱卫办牵头负责,逐级推荐,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及处理渠道。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的国卫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落实值班人员,负责及时处理、答复各类投诉。

第十八条  建立群众参与管理制度。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及有关团体要发动群众参与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全面提高市民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生态保护、健康生活等意识。

第十九条  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实行情况反馈和通报制度。对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基层先进经验、措施办法、工作亮点、存在问题、整改进度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每年由市国卫办组织全市巩固国卫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由市国卫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表彰。每隔四年,由市政府进行先进表彰。两区一委、主要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应每年组织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章 检查督导

第二十一条  市国卫办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群众所反映问题,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填写《来信(电)记录批转单》,落实相关处室负责人迅速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对有重大影响、重大事项、牵涉到多个部门的事件,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国卫办和两区一委国卫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新闻媒体曝光、平时明查暗访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市国卫办应及时将《督查抄告单》、《督查通知单》送所在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答复;对整改不及时、不履责或不到位的,以《督查专报》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办件,直接下达《督办通知单》,按领导批示要求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又无特殊原因的,报请市委、市政府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任务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前,应对照国卫标准和本部门职责任务撰写工作总结,并报市国卫办备案;平常应按时做好信息报道、报表统计、材料上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日常爱国卫生管理等工作。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国卫办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把目标任务细化分解,逐级明确下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管理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一年内2次以上被市国卫办通报批评的部门、单位或社区,不得推荐或评为卫生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七章  信息宣传

第二十九条  发挥新闻引导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对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宣传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屡督不改的单位予以曝光。

第三十条  机关企事业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学校师生卫生防病知识,不断巩固和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

第三十一条  窗口单位要在车站、码头、广场等场所加大控烟、禁烟等健康知识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市民文明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三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市国卫办制订的《舟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信息报送办法》规定,及时上报图文资料、工作动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三条  市国卫办对各部门单位报送、传送的典型新颖、有特色亮点的信息将在舟山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网上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部、省属驻舟单位、驻军及社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