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11〕86号 2011年8月1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二氧化碳
资源税税额标准的请示》(长地税发[201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43号)附表一中税目四(九)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国税函〔1997〕628号
)第四条之规定,二氧化碳气
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3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