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6]306号 1996-12-13
包头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包地税二字C1996]66号)收悉,经研究,土地使用税的立法权在中央,解释权属国务院授权的税务部门。因此,对受让土地使用权者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
)的规定,即: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