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17〕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建法规〔2020〕8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工程质量检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同时根据放管服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1、本市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本市内凭资质承接业务,不受地域限制,但开展业务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管。
2、注册在外市的检测机构进入我市检测市场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入我市检测行业的统一管理,承接的项目同时应接受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质监机构监管。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与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以保证检测工作质量为前提,完善人员配备、设备配置和检测程序控制,通过共同协商,为委托方提供符合检测规范、价格合理的检测技术服务。
4、在我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合同后,应当向项目所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项目检测合同登记管理。建设单位对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范围的项目应当只能委托一家材料类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机构资质能力不能覆盖全项目,建设单位才能委托其他相应检测单位检测。严禁检测机构承接和分包无资质的检测项目。
5、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积极强化企业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共同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体系,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原材料抽样送检工作
1、各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进一步细化见证取样制度落实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见证取样环节的真实性,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2、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工作监督抽查力度,对见证取样工作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加大曝光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作力度
1、实行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检测行为的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远程视频监控、日常飞行检查互为联动,互为补充的检查体系,实现对检测机构多层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2、全面推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的使用,在我市承接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其检测内容和报告必须在报告形成后即时上传至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
各检测机构应建立能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匹配并符合上传数据标准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实现电子委托、检测相关数据、自动采集数据、报告等即时上传到检测监管系统的功能。并且应在检测场所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点,视频监控应覆盖收样室和全部固定检测场所,且能观察到试样留置区域情况,并在工作时间内确保视频监控正常运行,满足远程视频监管的要求。
3、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所辖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应制定各地区范围内的年度监督检测计划,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以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测,并确保监督抽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对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或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项目,应核查相应检测机构所对应有关检测项目的委托检测情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积极参与省级、市级组织的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不断提高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进一步建立完善联动机制
1、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区)联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对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形成项目属地监管与行业综合监管相结合、齐抓共管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2、全市统一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对检测机构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并实行诚信排名管理,具体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等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并将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作为资质延续、增扩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实现守信得益,失信惩戒,营造积极、健康的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 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