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函[2005]96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个人收购的活畜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请示》(赤国税综字[2005]432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仅限于直接出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商贩(二道贩)收购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企业应要求商贩出具由国税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据以抵扣税款。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其利用收购发票骗抵增值税。
200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