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改委关于规范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丽发改价格〔2013〕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丽水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界定
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是指供水企业向用水客户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一)居民生活供水“一户一表”改造收费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至用户墙入口处所使用的各种绿色环保供水器材(包括钢塑水管、阀门、水表、水表箱、配件、安装材料等)和安装改造所需的费用。其收费标准为540元/户.表,此外不得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二)水表检定收费是指对供水企业计量水表进行校验所需的费用。水表检定收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的规定执行。供水企业常规检查维护所需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户对计量水表的准确可靠性有异议而申请检定,检定误差超出规定允许范围的,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误差在规定允许范围内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水表复接费是指因用户欠费、违约等原因被供水企业按规定中止供水或因用户要求而中止供水,在中止供水原因消除后,应用户要求恢复供水时向供水企业交纳的费用。水表复接费的具体标准:居民生活用户不收取,非居民生活及特种行业用户可按50元/户.次收取。
(四)水质检测收费是指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供水企业应用户要求提供的水质检测所需的费用。水质检测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以进户水表(含进户总水表)为界,计量装置及表前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不得向用户收取维护和管理费用;表后供水设施由用户维护和管理,并由用户自行选择服务企业,供水企业不得强行提供服务或强行指定服务。
用户自行负责的供水设施的安装和维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用户与经营企业协商确定。
四、供水企业不得擅自设立其他营业服务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因业务发展,确需增设新的收费项目,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增设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各地以前自行审批的供水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