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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字[1997]6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每人每年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 200元,特殊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自治区国税局审定。

二、职工防暑降温费按每人每年50元税前扣除,特殊工种的经盟市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扣除额,但最高额不能突破150元。

三、职工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按300元税前扣除。

四、关于职工宿舍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宿舍属于福利设施,其收取的房租也未作为应纳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相关性原则,纳税人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佰舍维修费应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以上费用合理性、真实性的审核。在执行上述费用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性向区局所得税处反映。
199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