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党委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内地税字[2003]28号 2003-02-10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五条规定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各级党委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精神,现对我区各级党委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党委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各级党委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包括: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党委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字〔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此条款失效】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和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100%
2、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分式为:
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比例=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