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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滞纳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滞纳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国税所函[200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5月1日到7日是国家确定的长假,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加收滞纳金是否顺延到5月8日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间是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因此,对企业查补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从5月1日起加收。
200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