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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

税谱®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乌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流字[1996]46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鉴于榨油机不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机”范围。因此不得比照“农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1996-12-02